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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09日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力争到2021年,全省基本实现城镇截污纳管全覆盖和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平均进水BOD浓度提高到100mg/L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到2025年,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污染收集高效、处理能力匹配、建设标准先进、运行管理智能”的城镇污水治理体系,基本实现“外水不混入、污水零直排、处理高效能、尾水再利用”的城镇污水处理新格局。详情如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宁波市水利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推进“五水共治”和美丽浙江建设总体部署,为深入落实《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浙建城发〔2019〕210号),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水平,助推全省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标“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按照突出重点、系统推进、建管并举、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谋划城镇污水治理目标任务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大力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由“规模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力争到2021年,全省基本实现城镇截污纳管全覆盖和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平均进水BOD浓度提高到100mg/L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到2025年,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污染收集高效、处理能力匹配、建设标准先进、运行管理智能”的城镇污水治理体系,基本实现“外水不混入、污水零直排、处理高效能、尾水再利用”的城镇污水处理新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优化规划布局。各地要根据城市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落实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进行监管的“四统一”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机制。要按照“总量平衡、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确定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总体规模,积极推广“市域一体、联网互通”的规划建设模式,不断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布局,统筹考虑管网配套、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满足城镇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要求。大力推广地埋式污水处理厂建设方式,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经济发达、用地紧张的市县,2020年6月30日之后立项建设的5万吨/日(含)以上规模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原则上要采取地埋式建设模式;鼓励其他市县和建制镇,在新规划选址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中采用地埋式建设方式。各地要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十四五”期间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布局,明确采用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储备项目。

(二)规范工程设计。新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照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和有关国家技术标准设计建造,综合考虑消防、防涝、防震、防疫等功能,不断提升防灾应急能力。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要综合考虑城市整体开发建设需要,充分利用上部空间,融入周边配套工程设施,提升项目总体效益。管网设施建设中要结合老城改造、城市有机更新等要求,强化老城区管网入户到位、雨污分流改造到位,实现污水“应收尽收”;新城区的雨、污水管网应做到与其他基础设施“三同时”建设,切实提升污水收集效能。

(三)严控工程质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严把材料和施工质量关,落实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五方主体责任,落实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诚信惩戒制度。要加强管网建设管理,严格做到“管道基础要托底、管道接口要严密、沟槽回填要密实、密闭检查要规范、施工过程要监管、验收移交要到位”建设要求,确保污水管网建设质量。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鼓励使用预制构件产品,提高预制装配化率,鼓励采用防涝防腐材料和工艺;在管网建设改造中优先采用承插式橡胶圈接口球墨铸铁管、植物纤维增强水泥管等优质管材,逐步改造淘汰现有的砖砌检查井。强化科技支撑,广泛应用精确测控、无损探测、物联网监测和隐患事故预警等先进技术。

(四)加强安全运维。各地排水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全面实行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按照许可条件核发排水许可证,并加强批后监管。要加强源头管控,严禁含有重金属、复杂化工有机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进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污水处理的达标排放和污水、污泥资源再生利用。要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监管,将污泥处理处置纳入固体废物处理系统,建立污泥转运和处理处置全过程可追溯的监管体系,杜绝二次污染。污水处理厂运维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程要求,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和监控设备,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水设施运维单位应按照设施养护规范要求,做好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建立完善污水管网的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对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及其构筑物进行全面巡视检查,确保设施安全运行。2021年底前,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运维标准要求及考核细则,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指标体系,组建或委托有实力的运营企业,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系统实施统一运维管理。

(五)提升监管效能。各地要发挥智慧城市功能,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构建覆盖全域的污水处理基础信息体系、自动化操作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的在线跟踪管理,强化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时了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不断提升自动化、智能化管理水平。2021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具有排水系统分析与诊断功能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统一融合到省级平台,实现省、市、县(市、区)、镇四级及相关部门数据共建共享,做到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和水质等监管内容实时监测、实时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排水主管部门要把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推进美丽浙江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探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新思路,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长效管理机制,确立工作目标、排定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进度,有序开展工作。要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建立跟踪督查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把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与长江经济带污染防治工作、“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老旧小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专项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谋划,协调推进。要将城镇污水处理的成效与污染减排、生态文明创建、园林城镇申报等创建载体挂钩,强化协同效应,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要素保障。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原则,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的同时,进一步开放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场。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实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各地排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合理确定和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探索建立按效果付费的运行维护绩效考评机制,根据考评结果向运行单位支付运行费用。要加大现场指导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一线操作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运维和监管队伍,为建设美丽浙江奠定坚实基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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